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按照被收养人的情况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
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
孤儿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
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
的,在该组织住所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
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