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收养,即收养孙子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收养人因与
被收养人年龄悬殊或辈分不当,不宜成为养父母子女,而将被收养人
作为孙子女收养,因而产生隔代收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9 条规定,收养人收养
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
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
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可见我国是允许隔代收养的。需要
注意的是,隔代收养必须本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为子女代为收养。收
养人确实为本人收养孙子女,并符合收养的实质条件,办理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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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用知识问答与案例精析手续,只是称呼不同的,其收养关系应确认为有效。养孙子女与养祖
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