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事实看,原告胡志清在工作时间内前往商店购买修理机器
所需的零部件,不幸被道路上的人力三轮车撞伤,属道路交通事故,产
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应为原
告和肇事者。因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应首先向
交通事故肇事者请求赔偿。可见,在本案的处理中,受案法院对此点的
认定是正确、合理的。而且在此种情况下,肇事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并不受原告受伤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任何影响。因为,即使原告受伤
被认定为工伤,被告用人单位负担原告的医疗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后,
就取得对肇事者的代位索赔权。对于工伤的认定,并不仅仅以劳动者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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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工作场所因劳动安全未受到应有保护所致来认定,在劳动工作
场所以外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外力而致伤的,也应认定为工伤,只不过在
后种的情况下,可以按侵权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上街购买修理机器的零件是在被告已经指派他人,
并未指派原告的情况下,原告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内随同被
指派人上街购买零件。原告在此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显然不是
在劳动工作场所因劳动安全未受到应有保护所致,也不是外出执行工
作任务受外力所致,故不属于工伤性质。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
之间,不产生具体的工伤劳动保险待遇法律关系,原告不能依据《工伤
保险条例》第 14 条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请求被告按工伤待遇对待。
受案法院对此点的认定也是正确的。
据此,在本案中原告受伤,是属于非因工受伤。对于企业的职员非
因工受伤,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非因工受伤的待
遇,包括企业应负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一定医疗费用,发给停止工作
医疗期间的工资等。如果劳动者非因工受伤是在他人侵权造成的情况
下,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负担。职员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的工资,企业应
按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标准,发给相应的伤假期工资,职员少收
入的工资部分,也应由侵权人负担。所以,职员非因工受伤是在侵权造
成的情况下,企业仍存在按非因工受伤待遇对待的问题。故企业未按
相应规定给予其职员相应待遇的情况下,职员有权请求获得相应的劳
动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原告胡志清未经单位的指派,擅自决定和采购部的工作
人员共同前往商店购买机器的零部件,主观上是为了公司的工作能够
顺利进行,客观上是被告公司从中受益,即可避免被指派人因不懂行而
买错零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 4 条公平原
则的规定,对于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对
方(受益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本案受案法院据此判决被
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原告非因工被他人撞伤,其经济损失应当根
据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也可以新版法律直通车
工伤纠纷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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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与被告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应由
被告提供的一定范围内的非因工受伤劳动保险待遇;又因原告是在为
被告的利益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原告可依公平原则,获得被告的一
定经济补偿。而且本案处理后,并不妨碍原告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进行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