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发生,《收养法》第 14 条
作出了允许继父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的
规定。并且在适用条件上作出了放宽性规定,规定可以不受《收养法》
第 4 条第 3 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 5 条第 3 项“送
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 6 条“收养人应当同时
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 30 周岁”和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以及收养一名
的限制。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