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无效婚姻主要有以下四点区别:
1 离婚解除的是合法婚姻,婚姻无效则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法
律后果。
2 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无效婚姻的原因则是发
生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时。
3 离婚自登记离婚或调解、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无
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双方
结合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4 离婚的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代理,无效婚姻之
诉则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也可提出请求。
77 非法同居当事人能否要求“离婚”?法律对此种情况有何特
殊规定?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现象是不受我国法
律保护的。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于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
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
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
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对于在哺
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
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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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
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
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
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
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对于在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
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
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
14 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