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
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
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
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
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
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
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
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
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
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