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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在离婚案件中有关公房的使用权该如何进行分割?
    2024-07-24 信息编号:1380051 收藏
公房承租人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
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
法院在 1996 年 2 月 5 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
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
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对于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另
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采取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在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为夫妻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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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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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享有:(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 5 年以上的,离婚
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
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
分割公房使用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
为本单位职工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3)一方婚前
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
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
房使用权益。(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
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使用权益。(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
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
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
人共有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7)夫
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
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
共有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9)其他应
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
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
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