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奸、姘居关系中的财产赠与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
赠与或遗赠行为合法与否区别认识和对待。满足以下条件的赠与或
遗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赠与人自愿。在我国,以性关系为条件获取经济利益是为法律
禁止的。《婚姻法》第 3 条也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性
关系向对方当事人索要财物也因为其不合道德性而为我国民法和相
关行政法律法规禁止。但显然,赠与人自愿的赠与与借性关系(包括
同居关系)索要财物行为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自愿赠与作为一种
财产利处分行为,不仅法律不干预而且受到保护。但赠与人的自愿
赠与,要排除一切影响自愿的情形,如事先有约的、应同居者要求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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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 婚 制 度出的赠与等。
赠与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这是进行
财产处分的前提条件。配偶一方享有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所以将
个人财产赠与第三者当然有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立法上没有确
立相关的夫妻共有财产行使规则细则,尤其是对金钱等动产的共有
权行使。只要不涉及重大夫妻共有财产(如房屋、汽车和船舶等),夫
妻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都不应被视为无效。也就是说
配偶一方将除了重大夫妻共有财产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不应视为无效。
在我国,几乎所有的涉及“第三者”受赠或受遗赠的诉讼都是以
“第三者”的败诉而告终,原因是“第三者”的非法同居及接受赠与或
遗赠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
第四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