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是指妻之子宫无法使受精卵着床、发育时,使用妻卵和
夫精、妻卵和供精、供卵和夫精、供卵和供精在体外授精,然后将胚胎
移入他人子宫内妊娠生育,此妊娠生育者即为代理孕母。我国《人类
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理技术。但是,
绝对禁止代孕行为则过于武断。允许一定条件下的代孕行为,体现
了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承认和尊重。比如说妻子因子宫切除,无法
怀孕时,夫妻为生育子女与代理孕母约定由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授
精后移植于代理孕母子宫内孕育生产,代理孕母同意产后放弃对该
子女所有的亲权主张,此种情况是完全可以理解和实施的。
本书主张对于代孕母亲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应明确规定:代理
母亲对因代孕而出生的子女,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得提起
确认子女之诉;该子女视为实施人工授精的夫妻双方共同的婚生子
女,夫妻不得提起否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