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 年,莫某(男)与季某(女)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后建立了恋爱
关系,在 6 个月的接触和了解之后,两人的感情达到了热恋的程度,
于是二人决定登记结婚。由于二人还比较年轻,在婚后也就一直没
想要孩子。时间转眼到了 2012 年,二人仍未生育子女,但是在感情
上却出现了问题,而且是到了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2012 年 8 月,莫
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法院在一审中驳回了莫某的
诉讼请求。不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莫某发现季某有大手大脚花
钱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季某曾到韩国旅游,并花费了 4 万多元人民
币,而且还把家庭股票账户中的 6 万元全部提取了出来。莫某认为,
现在去韩国旅游往往都只需要 1 万元左右就够了,而季某竟然花费
了 4 万元之多,并且这些钱都是为自己所花,没有给他买任何东西。
虽然季某去韩国花费的 4 万元和家庭股票账户中的 6 万元都是在季
某的名下,但是这些财产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季某的这种行为损
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莫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这笔财产。季某辩
称,自己这是正常消费,莫某的诉讼请求并不合理,应当予以驳回。法
院经审理认为,季某的行为确属挥霍的行为,准予依法分割这笔财产的
请求,于是对二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季某给付莫某去韩国旅游所花费
的 4 万元中的 2 万元,股票账户中的 6 万元也要归还莫某 3 万元。〔1 〕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
题。
一般来说,夫妻二人对其共同财产的所有是非常典型的共同共
有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共有是基于所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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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用知识问答与案例精析
〔1 〕 改编自:天津法院网,网址:http:/ / tjfy. chinacourt. org / public / detail. php?id =
17596。只有共有关系终止后,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婚姻关系中,这
种共有关系就是婚姻关系,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在离婚后,即解除了婚
姻关系后,才会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就像在本案中的情况
一样,有时候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这时候如果
还不允许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就会极大地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比如本案中的莫某。所以法律对此并没有全部堵死,而是留了余地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9 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
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
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在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即使
共有基础没有丧失,对于共有财产也是可以分割的。这条规定在婚
姻法上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的规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
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
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由此可见,在
两种情况下是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第一种是夫妻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法条所列举的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都
是会让夫妻共同财产迅速减少的行为,这会极大地损害另一方的利
益,所以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种情
况是一毛不拔,极度不愿减少夫妻共同财产,哪怕是自己的夫或妻负
有扶养义务的人重病需要医治也不肯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此时,另
一方也可以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以上的重大理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
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二人对外有债务的话,那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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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典型案例评析人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影响日后偿还债务。所以没有分割的共同
财产仍然要用来还债,在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时,夫妻二人需要以个
人财产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