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清洪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年如一日,专攻诉讼和仲裁,英、日、汉三种语言服务。甘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赴日本留学,精通英语、日语及多地中国方言,法学理论基础深厚。
下面就让甘清洪律师为我们讲解一下交通事故的普通常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主要的法律关系。如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侵害人要求赔偿,此时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间就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受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方造成受害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时,公安交管部门对肇事驾驶人予以刑事拘留、提请逮捕,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并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就会涉及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