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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北省阳新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郑某,对被害人赵某谎称有亲属在XX集团公司任经理,可以介绍被害人赵某承包XX集团的饭堂。同月28日,被告人郑某在本市海珠区XX大道XX号XX花园XX座XX号房,以签订承包合同需要人民币50万元疏通关系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的人民币50万元后逃匿。同年7月5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郑某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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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