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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怎样保护未成年人?
    2018-12-15 信息编号:482997 收藏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
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
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
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
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 学校怎样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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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5
  •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什么?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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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2-15
  •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
    12-15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怎样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2-15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怎样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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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