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税是按照一定的法律依据进行的,税收程序是有关实体
471 财税知识问答税法上的税收债务的确定、变更、退还、补缴、消灭等过程中遵循
的程序,属于“实体性法律程序”,它发生在税收征纳活动的事前、
事中。在税收程序中,征税机关不仅是程序行为的实施者,而且是
代表国家对税收事项作出课税决定的决定者。基于税收的公益性,
为了保证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实现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征税权
力必须积极主动地行使,特别是在纳税人实施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
时,征税机关更应该主动启动税收检查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行政
处罚程序等,以制裁税收违法行为。在税收确定程序中,法律规定
应纳税额以纳税人的自核自缴申报为主,但当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纳
税申报的,则由征税机关依职权核定应纳税额。在税收征纳程序
中,程序由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两造构成,征税机关既是程序的调查
者、管理者,又是征税决定的制作者;而在税收行政救济程序中,
当其裁决由上一级机关作出时,其程序的构造与诉讼程序相同,具
有准司法程序的特征,即由上级复议机关居中对征税机关与纳税人
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税收程序的结果是在征纳过程中作出征税决
定,因而对纳税人税法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