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
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
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
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
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
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
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
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
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 30 周岁,先有子女,
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
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
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
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
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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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用知识问答与案例精析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
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当事人《子女
情况证明》。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
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
有关规定处理。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收养人不满 30 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
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
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
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
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 30 周岁后,仍符合收
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
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 40 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
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 40 周岁,抚养事实满
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
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
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
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
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