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就意味
着出租人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最便捷的手段。但是,如果
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承担除继续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坚持要求出租
人交付房屋,那么承租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该项权利也是承租人保护自
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手段。
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
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
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可见,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
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 12、13 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
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
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
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
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具体到上述的问题,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房屋
被他人占用且已到期,但占用人拒绝搬迁的,损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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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致使承租人无法按照租赁合同使用房屋,而且出租人(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也造成了损害,故上述之情形符合代位权的
构成要件。因此,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
出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占用人)搬出占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