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
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法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
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的财
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
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