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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
    2024-07-24 信息编号:1379978 收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
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适用特别管辖规定,适用特别规定的情
形主要有: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
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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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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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
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4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
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无论哪
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
有权管辖;
6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
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
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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