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男女两性的结合。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
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
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无效婚姻是已经成立的婚
姻,且在形式上办理了结婚登记;(2)从其发生原因来看,是由于欠缺
结婚的某些公益性要件,其违法程度较重,因此法律对其作出了否定
性的价值评判;(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直接也
自始不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
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婚姻无效
制度的确立,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
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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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用知识问答与案例精析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
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