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
屋),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取得承租权,如果离婚时不符合双
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则仍由原承租方继续租赁。另一方解决住房确
有困难的,如果原公房面积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调解或判决暂时居
住,暂住方应缴纳一定的房屋使用费或其他必要费用。
如无法分室居住,无房一方又经济困难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
次性经济帮助。如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法院在处理时认为
需要变更租赁关系的,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
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取得承租权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
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