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当继父(母)与生
母(父)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
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
予准许。
(2)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
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
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
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或继母养大
成人的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
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