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房产纠纷深圳甘清洪律师甘清洪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年如一日,专攻诉讼和仲裁,英、日、汉三种语言服务。甘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赴日本留学,精通英语、日语及多地中国方言,法学理论基础深厚。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对律师有很高的评价,他说:“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把自己的财富,并且有时还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这两类人,是应该特别受尊重的。”律师如此,专业律师自不必说。
人在律途,如何修炼成为一名专业律师?本文拟将深圳甘清洪律师行在律师道路上的一些心得体会分享出来,让大家更立体的了解到律师这个行业。
中国《律师法》从资质、授权等方面尝试对“律师”做了界定,职责上强调“三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正义),并无严格定义。总体来说,律师主要就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实现自己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职业。
甘清洪律师告诉大家这些法律规定下是可以单方解除租房的合同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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