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资深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涉及房产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
张明律师,擅长婚姻法律法规,在婚姻家庭、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赔偿、离婚诉讼、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等方面办案经理丰富。张明律师拥有近20年的离婚诉讼经验,熟悉审判机关的操作流程,尤其擅长各类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张明律师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心情,会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满意的诉讼结果。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张明律师专业领域
(1)擅长离婚纠纷、婚姻效力、重婚、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及公司股权分割)等诉讼事务;
(2)擅长遗产继承、房产继承、遗嘱继承、析产继承、侵权赔偿等诉讼;
(3)擅长婚姻财富风险防范、婚姻纠纷调解谈判等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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