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离婚律师案情摘要
徐欣某,1984年出生,其父徐良某2001年因病死亡,2002年其母吉某与严某结婚,徐欣某自幼与祖父母共同生活。2004年升入初中后为方便上学随其母居住,但是周末仍然回祖父母家,严某与吉某结婚亦带有其与前妻所生之子。2007年吉某交通事故死亡,徐欣某回到祖父母家生活。严某认为与徐欣某形成继父女关系,是徐欣某的监护人,徐欣某应当与其共同生活,其财产应当由其代管。徐欣某的祖父母起诉要求确认其二人是其监护人。
婚姻律师法院处理
判决徐欣某祖父母担任徐欣某的监护人。
法院民一庭意见
《民法通则》第16条及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条至19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的依据。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人民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是继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任何确定民事责任|第45辑
婚姻律师案情摘要
白某与刘某于2004年同居,2007年刘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刘恬某因琐事与白某发生争议,白某用水果刀将刘恬某刺伤,治无效,刘恬某死亡。经鉴定,白某系间歇性精神人,作案时为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刘某以白某的父母亲为被告,要求其父母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经查,刘某在与白某同居后,其父母将白某是间歇性精神人情况告知了刘某,但要求双方正式结婚,刘某找花钱做了证。
法院处理
婚姻律师刘某以虚证欺骗白某父母亲,监护责任转移给刘某,白某案发时已经脱离了其父母的监护,与刘某共同生活,不能要求其父母承担责任。而刘恬某未满18周岁,刘某负有监护责任,明知刘恬某与白某有矛盾,白某有精神疾患,放任双方相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驳回刘某诉讼请求。二审部分维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再视为事实婚姻。同居者之间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一方明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诱使其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而与之同居,进而伪证,使用欺诈手段使监护人误以为被监护人已经结婚的,监护权应由其配偶行使的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出现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有一定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受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亦应作为减轻加害人法定监护人之责任的因素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