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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陈某甲主张的鉴定费承担问题,因该鉴定系上诉人陈某甲单方委托,原判确定该鉴定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合理。关于上诉人陈某甲主张黄某甲应返还抚养陈某戊的抚养费,原判根据本案的案由确定陈某甲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黄某甲主张支付陈某丙房屋装修款、陈某丁的镶牙费等均未举证证实,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陈某甲、黄某甲与陈某甲父亲陈某丙共同出借他人的10万元债权,因10万元债权中5万元系二上诉人共同筹款出借,故原判确定夫妻共同债权5万元并无不当,黄某甲提出原判对此认定不当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某甲表示愿意放弃在5万元共同债权中的权益,全由黄某甲享有债权,该意思表示是上诉人陈某甲对自己权利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数额,本院认为,原判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与本案当事人的收入、事件发生产生的影响及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陈某甲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偏高,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