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
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
有效。《劳动合同法》第 86 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 26 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
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具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
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
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
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
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
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 25%的赔偿
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