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2004
年出台三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提高个人、个体工
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销售
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600 ~ 2000 元提高到
2000 ~ 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
售额200 ~ 800元提高到1500 ~ 3000元等。二是对专营种植业、养
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
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内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
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
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
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
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