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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2024-07-24 信息编号:1379909 收藏
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轻重
之别,前者重于后者。
2 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胁迫的
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无权行使该权利。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则
可由婚姻当事人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3 行使请求权的期限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当自结婚登记
之日起 1 年内提出,如果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应当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无效婚姻,如属重婚或有禁止结婚的亲
属关系的,请求权的行使则没有期限限制;如属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则应在该疾病治愈前提出;如属未达法定婚龄的,
则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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