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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原因会导致收养无效?
    2023-11-09 信息编号:1311980 收藏
无效的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关系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
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现行收
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两类:
违反《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包括:(1)收养
人或者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收养人、送养人或者
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是在被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
下作出的收养行为的意思表示;(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
养行为。例如收养人与送养人恶意串通,以收养的名义招募童工。
违反了现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为无
效收养。主要包括:(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者非残
疾儿童的;(2)收养人未满 30 周岁而收养的;(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
女性,双方的年龄差距不足 40 周岁的;(4)被收养人超过 14 周岁的;
(5)送养人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
生育指标的;(6)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7)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
以上收养无效的原因仅就一般收养而言。特殊收养应结合《收
养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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