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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到“一屋两租”的情形时,承租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 租赁
    2024-05-15 信息编号:1354567 收藏
同“一屋两卖”一样,“一屋两租”在房屋租赁市场中也是不时发生
的现象。就同一套房屋先后订立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必然意味着出租
人无法履行其中的一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优先保护谁的
利益,是保护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利益,还是保护后订立合同的当事
人的利益呢?这要视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而定。
(1)未登记备案
尽管租赁权有物权化的趋势,但它毕竟仍然是债权。根据债权平
等性的原理,在同一标的物上先后成立数个债权的情况下,各个债权都
不具有优先效力。根据《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
立时生效。也就是说,经过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合同,不论是先订立
的还是后订立的,都是有效的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作为出租
标的物的房屋的单一性,出租人是不可能同时履行两份房屋租赁合同
的,所以有一份合同无法履行也很正常。根据《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租人履行合
同的标准是交付房屋,得到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的承租人就可以使用房
屋;未得到履行的合同,依然有效。不过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继续履
行,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除继续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当然,得不
到履行的合同的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得到履行的合同的承租人搬迁。
(2)已登记备案
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虽然不影响房
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一屋二租”的情况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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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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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出租人将同一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并与他们都签订了房屋租赁
合同,如果成立在先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成立在后
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那么法律保护办理了登记备案
手续的承租人的承租权,而不保护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的承
租权。对于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
责任,而不能要求其他承租人腾退房屋。
因此,为了防止“一屋二租”,更有效地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我
们建议承租人在与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最好到房屋所在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