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对军婚的离婚诉讼管辖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
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
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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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
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