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调解,无论是支持还是驳回原
告请求,都应以判决结案。这是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
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承认还是否认婚姻的有效性,是
由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自
由处分。
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时,在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婚姻效
力没有争议时,有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提出请求宣告婚姻
无效的诉讼,这时双方当事人都会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例如,堂兄
与堂妹违法结婚,双方对婚姻并无争议,双方的近亲属(如父母兄弟
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作
出妥善的处理。与婚姻效力问题不同,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育费
的负担、财产分割等问题,既可采用调解的方式,也可采用判决的方
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时,可依法确
认其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并未受理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的诉讼,法
院亦可根据有关事实依职权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