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均拒绝抚养
子女或争抢抚养子女,则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会
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孩子的责任感、
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
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10 周岁以上的有识别
能力的子女,无论是由父母哪一方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应优先考虑
有以下情形的一方:(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
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
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
外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在离婚诉
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