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 年杨某(女)与张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二人就正式结
婚了。婚后杨某生育了一个男孩,孩子的到来让杨某和张某不得不
花更多的时间来照顾家庭。为了让丈夫更专心地工作,让孩子得到
更好的照顾,杨某辞去了工作,一心在家料理家务和照顾孩子,当上
了全职太太。但是在杨某辞职后,杨某却发现丈夫张某对自己越来
越“小气”,自己每花一分钱,丈夫张某都要进行过问。因为自己没有
经济来源,所以杨某又不得不受制于丈夫张某的这种严格的经济审
查和干预。这样久了之后,杨某越来越觉得自己失去了应有的自由,
最后实在是无法忍受,一纸诉状将丈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之离
婚,并主张自己为家庭和孩子付出了大量的辛劳,张某对自己的家务
劳动、精神损害等要支付赔偿金。张某辩称,杨某的观点言过其实
了,自己之所以对杨某的开支进行过问,是因为家中只有自己挣钱,
经济状况实在是窘迫,自己同意离婚,但是不愿意支付杨某所要求的
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认定经济控制属于家
庭暴力,杨某的遭遇不符合损害赔偿条件,所以判决双方离婚,但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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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用知识问答与案例精析回了杨某的索赔请求。〔1 〕
【评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点在于离婚时全职太太能否基于承担了主要的
照顾家庭的责任而要求补偿。
虽然根据我国婚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双方要平
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全职太太本身不参与家庭的经济事务,所
以其权益较为容易被侵犯。目前,关于全职太太在离婚时能否主张
补偿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相关的规定有《婚姻法》第 40 条:“夫妻书
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
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少有夫妻
会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另外,《妇
女权益保障法》第 47 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
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
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
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但是此条也是基于男女双方书面约
定财产分别所有的,且其中的“承担较多义务”也往往不能轻易地得
到证明。
那么本案中全职太太主张赔偿的另一条路径就是《婚姻法》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要将本案中张某的经济控制行为界
定为一种家庭暴力行为,那么在离婚时杨某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事实上,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
理指南》,其中第 3 条“家庭暴力的类型”规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
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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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典型案例评析
〔1 〕 改编自:找法网,网址:http:/ / china. findlaw. cn / info / hy / lihun / peichang / 411935.
html。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4. 经济控制是加
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
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只是《涉
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目前只是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适用,
尚未形成全国适应之势,在实践中也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
在关于全职太太的权益保护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充分
利用现有法律框架是最佳的选择。虽然全职太太自己没有经济来
源,但是丈夫的经济收入仍然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建议全职太太
们除了照顾家庭外,也要关心丈夫的收入支出情况,关注家庭的整体
经济状况。如果不幸发生离婚等情况,要及时采取申请财产保全等
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