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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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
回迁安置房的赠与撤销
案情:
田伯与叶婶原有六间平房于2008年拆迁,当时开发商补偿两套三居室,二老约定将两套回迁安置房赠与女儿田迪,并给其写了一份赠与协议与一份永不反悔的保证书。可是当田迪刚与开发商签完购房合同,因田伯与叶婶之间发生矛盾,遂田迪与其母叶婶搬至他处另行居住,田迪自此再也未与其父田伯联系过。田伯一怒之下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收回两套回迁安置房。田迪却称两套回迁安置房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无权单方面撤销,并且并未出现《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所以父亲无权撤销。
律师分析:
赠与合同是单方纯获利益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的任意撤销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不受保证书的约束。 本案拆迁房屋置换的两套三居室正在建设过程中,并未给田迪办理过户手续,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且本案赠与的两套房产亦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也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因此,田伯对赠与的房产享有任意撤销权。
另外虽然本案拆迁所得的房屋属于田伯、叶婶夫妻的共同财产,田伯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且撤销效力及于赠与的全部财产;如果田伯的妻子叶婶仍旧坚持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田迪的话,可以先与田伯将共同财产分割,在明确自己的财产份额之后,再赠与给女儿田迪。
律师提醒:
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是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法定撤销权是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后行使。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两种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不同。
2.如果赠与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或者不可分的动产,那么单方面撤销赠与,撤销的效力及于全部财产;如果赠与的财产为可以进行分割的动产,比如钱款,那么单方面撤销赠与其效力仅局限于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的赠与行为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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