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房产遗赠纠纷
【案号】(2014)北民一初字第1573号
【案件概述】向法定继承人邮寄《接受书》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查明】
离婚协议被继承人李某某与谭某丁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被告谭某甲、被告谭某乙以及谭某丙。原告苏某系谭某丙的女儿。2006年谭某丁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谭某丁名下。
2010年11月4日,谭某丁去世,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2013年4月2日谭某丙去世,其名下遗产亦未进行处理。谭某丙生与前夫苏伟明已于1992年5月离婚,之后谭某丙未再婚。2014年8月8日李某某去世。去世前,李某某于2011年11月23日在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立下《遗嘱》一份,该遗嘱由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的张明、郭某两位法律工作者在场见证,李某某所立《遗嘱》的主要内容为:将其房屋的一半产权和其继承谭某丁产权部分遗赠给其外孙女苏某。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称其于2014年7月26日从李某某口中得知遗赠之事,2014年8月26日原告出具《接受书》一份表示接受李某某所立的遗赠,并于2014年9月14日将该《接受书》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分别寄给被告谭某甲和被告谭某乙,根据邮政回执查询单及邮政改退批条上的显示,被告谭某甲签收了邮件,被告谭某乙拒绝签收。
【法院判决】
婚姻律师本案应按遗嘱办理。遗赠自遗赠人作出遗赠的意思表示即成立,但是受遗赠人有法律上的义务来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如果不在法律限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则法律推定其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因此丧失了获得遗赠遗产的权利。本案的原告通过出具《接受书》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的遗产应按遗赠的内容处理,原告可以依据遗赠的内容获得遗赠的财产。
王某某与孙某甲等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22号
【离婚律师案件评析】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应当结合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综合评定。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遗嘱。
【婚姻律师案件概述】王某某和被继承人孙某丁于1990年结婚,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系孙某丁子女,系王某某继子女。孙某丁于2011年2月因病去世。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路特8号14栋一单元4层1室的房屋系王某某和孙某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孙某丁于2010年10月15日自书遗嘱一份。2011年1月4日,孙某丁留有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一份,打印遗嘱经广州军联勤部武昌武珞路干休所干部吴发春、陈宁在见证人处签名。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根据2010年所立遗嘱,继承孙某丁的遗产。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有效,内容相抵触,以后一份遗嘱为准。未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因不是孙某丁亲笔书写的,不是自书遗嘱;因不是见证人代书的,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后一份遗嘱无效,以一份遗嘱为准,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改判。该案经检察抗诉,由湖南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再审认为第二份打印遗嘱确系孙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的遗嘱。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