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黄文欢:越中战斗友谊不容歪曲 (1979 年11 月27 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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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美国片面制订“对日和约”草案 二次大战后,日本名义上由盟
国军队占领,实际上由美国军队占领;名义上由11国(包括中国)组成的远
东委员会握有对日本问题决策的权力,实际上由盟国占领军最高统帅、美国
将军麦克阿瑟独断专行,而且委员会的决定须通过美国占领军总部去执行。
同日本处于交战国地位的其他国家,如中、苏(联)、英、法、荷、澳、新
(西兰)、印(度)、菲等国,其管制日本的权利实际上被排斥尽净,虽然
如此,对日和约之签订,必须由所有交战国一起参加。1942年1月1日有26
国签署的《联合国共同宣言》明白宣告:“每一政府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
府合作,并不与敌国缔结单独之停战协定或和约”。按照大战期间反法西斯
国家的重要国际会议和文件的精神,联合作战的国家享有共同协商和安排对
战败国的和约问题。中国作为对日作战的主要国家,同日本军国主义作战时
间最长,牺牲最大,在从根本上牵制和消耗日本的军事力量方面发挥了决定
性的作用,这是人们所公认的。在战胜国对日和约的协商和安排问题上,中
国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二次大战后,美国通过占领军最高统帅在管制日本方面,执行了一条巩
固美国在日本的独霸地位的路线。1947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进入战略进攻阶
段,东南亚各国的民族解放运动也十分高涨。在这种形势下,美国决定加紧
扶植日本垄断资本的势力,力图把日本变为美国称霸世界东方的一个基地。
从这时起,美国几次要求独揽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1947年7月,美国政府
曾片面决定关于召开对日和会问题,因苏联反对未能得逞。1949年5月和6
月,在巴黎四国外长会议上,苏联代表维辛斯基两次提出召开五国外长会议
就对日和约问题进行准备,均遭到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代表的反对。新
中国成立后,特别在朝鲜战争发生后,美国积极准备片面对日和约,中国的
合法权利一再遭到蔑视和剥夺。中国政府和人民为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进行
了严正的斗争。
1950年4月,美国共和党人杜勒斯被杜鲁门任命为国务卿艾奇逊的高级
顾问后,即积极展开缔结对日和约的活动;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的这个活
动更见加紧。1950年10月,美国提出一份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备忘录。苏
联政府于同年11月在致美国的备忘录中对美国备忘录提出许多质询。中国政
府研究了美苏两国的备忘录之后,同年12月4日,授权周恩来发表关于对日
和约问题的声明,郑重指出,“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制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
也是无效的”。声明指责美国政府现在“不仅企图破坏对日和约的程序,而
且进一步企图推翻共同对日和约的基础”。声明列举了中国政府对日和约的
主张。
1951年3月,美国政府送出对日和约草案。苏联政府对美国草案提出了
意见书。5月20日,中国政府向苏联政府发出照会,重申中国政府在对日和
约问题上的主张,表示支持苏联政府关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及其关于
对日和约的具体建议。
尽管如此,美英两国政府仍于1951年7月12日公布了一手把持制订的
对日“和约”草案。1951年8月15日,美英公布了所谓“对日和约草案定
本”。这个“草案定本”根本不考虑中苏两国政府历次声明中关于缔结全面
公正对日和约的主张,也不考虑缅甸、印度等东南亚各国政府的意见,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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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951年7月20日,美国政府发出了片面召开旧
金山会议的通知。
在美国一手包办的所谓对日“和约”草案中,首先篡改了对日作战的历
史。草案在关于财产权利的处理问题上,竟将战争起迄日期,规定由 1941
年12月7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止,而将1931年9月18日起至1941年
12月7日以前的十年间,特别是1937年7月7日至1941年12月7日的四
年间,中国人民独自英勇地进行抗日战争的巨大贡献和无数生命财产的牺牲
完全抹煞。
第二,关于领土问题,“和约”草案中含糊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
湖列岛”、“南威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而不
提前两者应该归还中国,后两者的主权历来属于中国。对于“千岛群岛及由
于 1905年9月5日朴茨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
屿”,也只是含糊规定日本放弃“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而不提其
主权归属。另外还规定将北纬29°以南之琉球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
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
局……”。和约草案中的这些规定,扩大了美国占有的托管地和在远东的军
事基地;并为美国长期霸占中国领土台湾和澎湖列岛准备下伏笔。
第三,草案在安全和政治条款上,破坏了波茨坦公告及远东委员会对投
降后日本的基本政策关于“保证日本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之威胁”及“严
格取缔一切表现军国主义与侵略精神之制度”等有关规定。草案中对日本军
队没有任何限制,对于残存的和复活的军国主义团体没有规定取缔,对于人
民民主权利没有任何保障。草案还规定了一些有利于美国利用日本作为军事
基地的一些条款,如规定,和约条款不妨碍“外国武装部队依照或由于一个
或一个以上的盟国与日本业已缔结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在日本领土上驻扎
或留驻”,为美军长期留驻日本披上合法的外衣,等。
第四,草案的经济条款使美国得以更加紧对日本的控制,并使日本适应
于美国垄断资本的要求,阻挠和限制日本同中国及其邻国的正常贸易。
第五,关于赔偿问题,和约草案多方为保护日本垄断资本利益设想,实
际也就是为当时独占日本的美国利益着想。
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发表声明,全面深刻地揭露了美英对日“和
约”草案的本质,指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是完全破坏国际协定、损害亚
洲受害各国利益、威胁亚洲人民、破坏世界和平安全,也并不利于日本人民
的。声明表明中国人民“绝对不能接受这种片面和约草案”;声明再一次强
调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国一概认为是非
法的、无效的。声明坚决主张,“应该根据苏联政府的提议,召开曾以军队
参加对日战争的一切国家的代表的和会,来商定共同对日和约问题。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准备以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
协定、波茨坦公告和协定及远东委员会所通过的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为
基础,与参加对日作战的一切国家,就共同对日和约问题交换意见。”
美国一手操纵下的旧金山会议,在1951年9月4日开幕,9月8日即匆
匆收场。参加国除日本外还有51个国家,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代表团
参加了会议,但拒绝出席签字仪式。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在该条
约上签了字,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际上没有参加对日战争。主要的亚洲国家,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参加会议,朝鲜、越南也没有受到邀请,缅甸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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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参加会议。中国政府由周恩来于1951年9月18日再次发表声明,宣布
中国“绝对不能承认该和约”。印度当时拒绝参加会议,但是在1952年4
月28日片面对日“和约”生效的同一天,印度同日本恢复了外交关系,并于
同年6月9日签订印日和约。
中国人民坚决反对非法对日“和约”和支持日本人民维护民族主权
的斗争 在美英单独对日“和约”签字几小时后,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和日本
首相吉田茂又在旧金山签订了所谓“美日安全条约”。这一条约是美制对日
“和约”的不可分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将日本继续保持在美国的军事控制
之下。
“安全条约”包括序言和本文两部分,全文共五条,其主要内容是,序
言中首先规定:“希望日本自己能逐渐增加承担其对直接和间接侵略的自卫
责任”。条约规定:“美国陆、空、海军在日本国内及周围”有“驻扎之权
利”。规定驻扎的美国军队除了“用以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和日本免
受外来武装进攻之安全”外,并包括根据“日本政府的明显要求”,用以“援
助”日本政府,“镇压”“在日本引起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条约还规定:
未经美国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任何第三国,亦不得将基地
上或与基地有关之任何权利、权力或权限或陆、空、海军驻防、演习或过境
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条约中没有明白规定美军驻扎日本的期限。
十分明显,这个所谓“美日安全条约”,实质上是一个美国独占日本的
条约,是美国继续奴役日本人民、驱使日本作为美国战争工具的条约。在朝
鲜战争中,美国的兵员和军事物资就是从日本运来的。
美日政府根据“美日安全条约”的规定,于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
订了“美日行政协定”。1952年7月26日,美日双方根据“行政协定”签
订了关于日本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的数目和分布情况的“设施与区域协定”,
允许美国占领军在日本占用空军基地、海军基地、陆海空军演习场、驻军营
地、工厂、仓库、住宅达1,300余处之多。
此外,在美国指使下,1952年4月28日,日本政府和台湾当局签订了
敌视中国人民的日台条约。
上述一系列的条约和协定,虽然改变了原来的美国对日本的全面军事占
领的地位,但是日本的民族主权仍然遭到严重的侵犯,日本并没有取得真正
的独立地位,根据这些条约和一系列的协定,美国继续霸占日本的一些岛屿;
并有权在日本驻扎军队,拥有大量军事基地。日本的自卫队事实上也置于美
国的指挥和掌握之下。
美日统治者的互相勾结,遭到日本人民的坚决反对。日本人民展开了反
占领、反奴役、要求独立、民主、和平的斗争,形成了一个广泛而高涨的全
民性运动。
中国人民在坚决反对美国签订片面对日“和约”和重新武装日本的同时,
也坚决支持日本人民反对美国继续控制日本的斗争。1951年9月18日发表
的周恩来的声明指出:美国政府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以及所谓美日双边安全条
约,“对于日本也决不是什么宽大有利的和平条约,而是企图将日本拖入新
的侵略战争、陷日本民族于毁灭的战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政府是愿意看到日本人民获得民主、独立、和平和进步的,中国人民是愿意
与日本人民和平相处、友好团结,以保障远东和平的。因此,对于日本全国
各阶层爱国人民反对旧金山卖国条约的斗争,以及他们争取中日两国迅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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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战争状态和保障和平相处关系的努力,我中国人民表示无限欢迎与同情。
我们深信日本人民的斗争,一定同样能够得到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热烈欢
迎和支持,并深信日本人民一定能够得到最后的胜利。”1952年1月23日,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发表关于日本政府向美国政府保证与台湾当局缔结
“和约”的声明中重申:中国人民,在日本吉田政府向美国政府保证与中国
国民党集团缔结“和约”之际,“愿向日本人民再一次表示,中国人民热望
日本人民能获得独立、民主、和平与进步”,并且充分同情和支持日本人民
“反对美帝国主义军事占领、反对日本反动集团卖国政策、反对旧金山和约、
反对美日双边安全条约”的斗争,以及反对吉田政府与中国国民党集团缔结
旨在进行侵略战争的和约的斗争。1952年5月5日,中国政府针对美国宣布
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生效发表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
为有必要再次声明:我们坚持一切占领军队必须撤离日木;对于美国所宣布
生效的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是绝对不能承认的;对于公开侮辱并敌视中国
人民的吉田蒋介石 ‘和约’,是坚决反对的”。声明指出,这些非法条约的
宣布和订立,是美国在远东制造新的战争的阴谋的表现。声明并对美国提出
了严正的抗议和警告。
由于日本在远东所处的地位及其本身的条件,日本的发展方向对亚洲国
际局势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远东和世界和平,中国人民坚持不懈地执行同
情日本人民和支持日本人民反美斗争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