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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召开关于朝鲜问题的政治会议而斗争
    2023-07-26 信息编号:1259030 收藏
关于政治会议形式和成员问题的交涉和对美方用意的揭露 朝鲜停 
战协定签字后,中国人民同朝鲜人民一道,一方面努力巩固朝鲜停战,严防 
侵略战争再起;一方面为争取召开政治会议,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而进行斗争。 
     按照朝鲜停战协定第六十款规定,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 
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 
问题等问题。处理朝鲜停战中战俘遣返问题的“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 
围”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未行使被遣返权利的战俘处理问题也应交政治会 
议,在30天内设法解决。因此,召开政治会议是朝鲜停战后和平解决朝鲜问 
题的首要步骤。 
     美国在朝鲜停战谈判开始时,就反对讨论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 
平解决朝鲜问题。现在,停战协定虽然已就这一问题作了规定,美国的实际 
立场却是丝毫没有改变。朝鲜停战后,美国同李承晚集团于1953年10月10 
日即签订“共同防御条约”企图使美军对南朝鲜的侵略合法化,从而破坏了 
停战协议。此外,从1953年8月份起,就采取各种办法阻挠政治会议的召开。 
     1953年8月,第七届联合国大会第三期会议讨论关于政治会议的问题。 
中朝两国政府曾分别于8月24日、25日发表声明,阐明政治会议应采取圆 
桌会议的形式,而不采取朝鲜停战双方单独谈判的形式。但会议的任何解决, 
必须得到朝鲜停战双方的一致同意。声明支持苏联根据圆桌会议形式的原则 
而提出的关于政治会议成员问题的提案。声明还指出,联合国大会关于政治 
会议问题的讨论,竟拒绝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 
代表参加,这是不合理的。 
     1953年9月13日,周恩来就联合国秘书长1953年8月28日关于第七 
届联大通过朝鲜问题的两项决议的通知复电联合国秘书长,对会议成员问题 
表示不能完全同意。复电指出,政治会议的任务,“并非如停战谈判的任务 
之为纯军事性质,因此它不可能仅由在朝鲜的交战双方加以解决和保证。同 
时关心这个会议的前途的,也不仅是交战双方的国家,而且还有其他一切有 
关国家”,“因此,在会议的形式上,它不应该是板门店谈判形式的重复, 
而应该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它的成员不应该局限于在朝鲜的交战双方的国 
家,而应该还有其他有关国家、特别是苏联和其他亚洲国家参加”。复电就 
召开政治会议提出了具体建议:甲、会议成员国除交战双方国家外,还应有 
被邀请的有关中立国家苏联、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缅甸。乙、采 
取圆桌会议形式。任何决议必须得到朝鲜交战双方的一致同意。丙、第八届 
联合国大会在讨论扩大政治会议成员问题时,应邀请中朝政府派代表出席大 
会共同协商。丁、在政治会议的成员问题解决之后,交战双方应即就会议地 
点和时间进行洽商和安排。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3年9月14 
日也电复联合国秘书长,申述了相同主张。 
     关于具体筹备政治会议的会谈和美国的破坏 1953年9月18日,在 
第八届联大会议上,美国表示愿意派遣代表同朝中方面代表商谈政治会议的 
安排,后来又通过瑞典将此项通知送致中朝政府。中国政府同朝鲜民主主义 
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后,于1953年10月10日和19日授权周恩来就瑞典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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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使馆先后于9月19日、9月24日、10月9日、10月14日代替美国 
政府转来的通知提出了答复声明和通知。声明同意派遣代表于1953年10月 
26日在板门店会谈关于政治会议问题,并指出,“这一会谈不仅应该解决政 
治会议的地点和时间问题,而且更主要的是应当解决政治会议的成员问题”。 
最后特别声明,“保留在这一会谈中提出讨论和解决政治会议成员问题的权 
利”。 
     1953年10月26日,朝中方面和美方关于政治会议问题的双方会谈在朝 
鲜板门店开始举行,1953年11月13日双方就议程问题达成协议。 
     1953年11月17日至28日,关于政治会议的双方会谈分成两个小组委 
员会,分别进行政治会议成员与地点问题及时间问题的实质讨论。但没有进 
展。 
     1953年11月30日的双方代表会议上,朝中方面郑重提出了关于政治会 
议的全面建议:规定政治会议于1953年12月28日在印度新德里召开;双方 
应邀请苏联、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缅甸等5个中立国参加政治会 
议。在中立国的权限问题上,朝中方面同意中立国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的议 
程项目来进行讨论,并不参加任何表决。但除此以外,中立国必须具有与双 
方各国同等的权利参加政治会议的全部活动。政治会议的一切决议,须经双 
方每一成员国参加表决并取得一致协议以后始能成立。政治会议的程序是, 
首先讨论战俘问题,然后按次序讨论解决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问题、和 
平解决朝鲜问题和其他问题。 
    朝中方面的这个全面建议,受到世界舆论的普遍欢迎,被认为是替双方 
会谈提供了协议的基础。但是,美方代表拒绝进行认真的讨论。拖延至1953 
年12月8日,美方代表才在会上提出一个十七点的所谓“建议草案”。在随 
后的几次会议上,美方强调这个“建议草案”是“最后建议”,“将不作任 
何更改”,并要求双方代表当场签字。其实,这个“建议草案”不过是过去 
美方一再提出而遭朝中方面驳倒的无理主张的总和,提出这样一个“建议草 
案”不能被认为是出于认真解决问题的态度。正是因此,1953年12月12日 
朝中代表针对美方“草案”中关于表决程序进行严历驳斥。但是,美方代表 
竟借故退出了会场。至此,关于政治会议问题的双方会谈进行了48天而被美 
方破坏。 
     1953年12月13日,迪安发表了一个关于战俘问题的声明。其中道出了 
迪安中断会谈的原因,该声明突出表明,不论政治会议是否召开,战俘一定 
要按照美方所预定的“时间表”予以强迫扣留。这个时间表就是:解释工作 
应于1953年12月22日终止。尚未行使被遣返权利的战俘应于1954年1月 
22日“恢复平民身份”;1954年2月22日,战俘工作“完成”,中立国遣 
返委员会宣告解散。迪安的声明,充分暴露了美方参加关于政治会议会谈不 
是为了政治会议的召开,而是要拖延时间,破坏政治会议,为强迫扣留战俘 
制造条件。 
     为了打破美国方面对召开政治会议的阻挠和破坏,周恩来于 1954年 1 
月9日就恢复关于朝鲜政治会议问题的双方会谈发表声明,主张立即恢复双 
方会谈;同时指出,“朝中方面在1953年11月30日提出的关于召开政治会 
议的全面建议,可以作为双方继续会谈的基础;美国方面对于这一全面建议 
如有任何不同意见,可以而且只能在双方会谈中经过协商求得解决”,1954 
年1月10日,朝鲜外务相南日也发表了同样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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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1月11日,朝中代表联名致函美方代表,要求美方立即指派联 
络秘书1月13日在板门店商定恢复双方会谈的日期。1月14日,双方联络 
秘书会议得以举行。但至1月26日为止的五次会议中,美方无理要求修改过 
去会谈记录作为恢复会谈的条件,致使会谈无法恢复。 
     部分朝中战俘遣返权利被美方蓄意剥夺和政治会议被最终破坏 就 
在双方就政治会议的举行问题进行会谈期间,美国使用武力劫夺了2万多名 
朝中被俘人员。按照朝鲜停战协定规定,停战协定生效后60天内,各方应将 
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分批直接遣返,尚未直接遣返的战俘交由中立国遣返委 
员会看管,由战俘所属国家派遣代表在90天内对战俘进行解释,经过90天 
的解释期限,尚未行使遣返权利的战俘,交由政治会议在30天内协商解决。 
     朝鲜停战后,朝中方面迅速遣返了所收容的一切行使遣返权利的美方战 
俘,并且将359名虽经一再劝说仍然不愿遣返的美方战俘交给中立国遣返委 
员会看管。 
     同朝中方面的做法截然相反,美方在2.2万多名朝中战俘中派入许多李 
承晚和蒋介石的特务,进行残暴的恐怖统治。在移交给中立国印度看管部队 
时,这批特务冒充战俘身份原封不动地继续控制朝中战俘。这种情况,虽经 
朝中方面一再揭露,但印度看管部队并未采取有力行动制止这些特务的非法 
行为。 
     在美方阻挠战俘解释工作和印度纵容李蒋特务的情况下,战俘解释工作 
比原规定推迟20天才开始进行。由于李蒋特务的破坏,从1953年10月15 
日开始的朝中方面对战俘的解释工作断断续续地只进行了10天。1953年12 
月24日,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中的印度、瑞典、瑞士委员宣称解释工作已经终 
止。这种终止解释工作的片面宣告,严重违反了朝鲜停战协定关于90天期限 
的规定。 
     1954年1月7日,朝中方面致函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印度主席蒂迈雅,指 
出解释工作遭到破坏,“职权范围”不能实现,美方当然负主要责任,但中 
立国遣返委员会本身也不能不负有极大的责任。朝中方面坚决要求恢复解释 
工作,补足90天的解释期限。90天期限补足后,尚未行使遣返权利的战俘, 
必须等待政治会议协商处理;在此以前,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和印度看管部队 
应该执行其尚未完成的任务,包括打散特务组织和清除特务分子。1954年1 
月9日和10日周恩来与南日外务相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发表声明,重申应该恢 
复解释工作,补足90天期限。 
     蒂迈雅于1954年1月14日致函朝中方面,硬说解释工作不能恢复,并 
声称将从1月29日起把所看管的战俘交给拘留一方,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本身 
也准备在2月22日结束工作。朝中方面在复信中坚决反对把战俘交给原拘留 
一方,指出这一步骤严重违反“朝鲜停战协定”和“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职权 
范围”,该“职权范围”规定的实足90天解释期满后的战俘处理问题,必须 
交由政治会议协商处理;只有在政治会议讨论而得不到协议时,才能解除战 
俘身份。如果未经政治会议讨论,不能解除任何战俘身份。朝中方面还在复 
信中指出,蒂迈雅十分清楚美方已经完成了武力劫夺朝中战俘的部署,所以 
把战俘交给原拘留各方的建议,明显地服务于美方强迫扣留战俘的阴谋,它 
不仅违反了“职权范围”和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也不符合中 
立国应有的立场。 
     1954年1月20日和21日,美国侵朝军队用武力劫夺了2.19万名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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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俘人员。遭到武力劫夺的朝中战俘被分别押往南朝鲜的浦项和群山以及台 
湾基隆,编入李承晚和蒋介石的反动军队。 
    美国强迫和扣留朝中战俘的行动激起朝中人民极大的愤怒。1954年1月 
29日和30日中国外长周恩来和朝鲜外务相南日分别代表中朝两国政府提出 
最强硬的抗议,郑重声明:美国方面对于强迫扣留的朝中战俘在任何时候都 
负有全部追回、并向朝中方面提出交代的责任;朝中方面保留把这个问题提 
交朝鲜政治会议及其他有关国际会议讨论的权利。并且不论政治会议何时召 
开,不论这些战俘被强迫扣留在什么地方,只要美方一天不把他们追回,朝 
中方面就不放弃对美方这种罪行进行追究。 
    美国蓄意阻挠召开政治会议,并用武力劫夺朝中2万多名被俘人员,说 
明在朝鲜战场上已被迫停战的美国侵略者,仍然竭力破坏朝鲜问题的和平解 
决。这遭到全世界人民的正义谴遗。1954年2月18日,在柏林举行的苏、 
美、法、英四国外长会议达成了召开日内瓦会议的协议。美国代表在当时的 
国际形势下被迫同意,在日内瓦会议上讨论和平解决朝鲜问题。这一谈判斗 
争,便由板门店的会谈转到日内瓦会议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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