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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用人单位指派到挂靠单位工作,在挂靠单位因工受伤,劳 动者能
    2024-06-11 信息编号:1366087 收藏
[案情简介]
王丽萍与北京市北辰购物广场(以下简称购物广场)于 2002 年 4
月 23 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期 5 年。在该购物广场工作期间,王丽萍
受单位指派到某外资零售连锁店工作。该零售连锁店因在中国境内无
法人资格,在购物广场租赁场地进行经营,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均以
购物广场的名义进行。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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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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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6 月 12 日,王丽萍在该零售连锁店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王丽萍为
六级伤残的鉴定结论。2006 年 10 月 18 日,王丽萍与某外资零售连锁
店所属的外资公司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在协议中,当事人双方约
定:由某外资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丽萍赔偿金 1 万美元,该笔赔偿是对
王丽萍因工受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的一次性赔偿。购物广场未再给王
丽萍安排工作。
2007 年 3 月 22 日,王丽萍与购物广场的劳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
购物广场书面通知王丽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某外资公司已经
给予王丽萍一次性工伤补偿 1 万美元,该笔赔偿包括对王丽萍因工受
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赔偿。据此,购物广场对王丽萍不应当再承担
任何义务,包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王丽萍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请仲裁,要求与购物广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购物广场为自己安排适
当工作并支付伤残津贴 10,800 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
裁决,购物广场与王丽萍自 2007 年 5 月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购物广
场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购物广场应补发王丽萍伤残津贴 10,800 元。
购物广场不服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
其终止与王丽萍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同时,某外资公司已经支付
给王丽萍的赔偿金包括了对王丽萍因工受伤全部损失的赔偿,自己不
应当再承担支付伤残津贴的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萍在履行与购物广场的
劳动合同期间,受用人单位委派到某外资零售连锁店工作,在工作期间
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对此,购物广场和某外资零售连锁店
所属某外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伤事故发生后,某外资公司
已经就王丽萍因工负伤的赔偿问题与王丽萍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
由某外资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丽萍 1 万美元,作为对王丽萍因工受伤
全部损失的赔偿,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该笔赔偿应当视为某外资公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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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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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购物广场对王丽萍因工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共同作出的赔偿。王丽
萍在获得该笔赔偿后,又要求购物广场就其因工受伤支付伤残津贴,没
有法律依据。购物广场不再承担伤残津贴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支
持。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购物广场以劳动合同
到期为由,终止与王丽萍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因此,
购物广场应当自 2007 年 5 月起继续履行与王丽萍的劳动合同,为其安
排适当的工作。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购物广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被告应自 2007 年 5 月
起继续履行与王丽萍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驳回原告王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