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对于婚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应
当由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
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对于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军人所在部队政
治机关领导应当酌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
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
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
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军人
所在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
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相同。团级以上
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
人书面意见。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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