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杨某(女)于 2000 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的经济条
件一直不是太充裕。2003 年王某和杨某向朋友李某借了 18000 元用
来投资做个小本生意。由于生意一直没有太大起色,所以也一直没
有归还 18000 元借款。与此同时王某和杨某的感情越来越淡,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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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用知识问答与案例精析在 2006 年都感觉既然感情如此不和,就没有必要再共同生活了,于
是双方协议离了婚。由于一直以来都是王某在经营生意,所以双方
协议生意还归王某经营,18000 元的债务也由王某来偿还。由于二人
是协议离婚,相对比较平静,周围的朋友知道的也比较少。在二人离
婚后不久,李某需要周转资金的时候正好遇到了杨某,就向杨某提出
了返还欠款的要求。杨某碍于情面,没有将自己已与王某离婚的事
实告知李某,于是就拿出了自己的 7000 元先还给了李某。然后杨某
找到了前夫王某,要求王某给付自己 7000 元。但是王某拒绝了杨某
的要求。无奈之下,杨某就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返还欠款
7000 元。王某辩称,18000 元的欠款是二人在离婚前共同欠下的债
务,杨某也有偿还的义务,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将生意交给了自己,但
是实际上价值很低,自己现在生活也极其困难,无法支付杨某 7000
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对王某
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杨某替王某偿还部分债务后,王某应当予以返
还,于是判决王某支付杨某欠款 7000 元。〔1 〕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夫妻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在离婚后需要
自己偿还,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原则上需要共同承担。《婚姻法》第 41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
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就像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一样,也可以
对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进行约定。本案中王某和杨某所借的 18000
元欠款就属于共同债务,同时它的偿还也是通过协议约定由王某偿
还。这里不能简单地把共同债务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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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典型案例评析
〔1 〕 改编自:北京法院网,网址:http:/ / bjgy. chinacourt. org / public / detail. php?id =
81282&k_w = % C0% EB% BB% E9% BA% F3% B3% A5% BB% B9% B7% F2% C6% DE%
D5% AE% CE% F1% 20% CF% F2% C7% B0% B7% F2% D7% B7% B3% A5% BB% F1%
D6% A7% B3% D6。务,共同债务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婚姻存
续期间的债务有为了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也有为了非日常生活需
要所负的,这两类债务的性质是不同的。《婚姻法解释(一)》第 17
条的规定也充分证明了婚姻法上对于两种行为的区分,“婚姻法第十
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
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
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
三人。”在本案中,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推测,王某和杨某是共同向李某
借钱,然后用于经营小本生意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如果说两人家
里已经揭不开锅了,不得不借这笔钱,那么可以说这是基于日常生活
需要,而基于日常需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 17 条第 1 款的规
定,夫妻任一方都有权决定,这笔钱自然属于共同债务。如果这笔钱
只是王某为了更好地经营好生意而借的钱,那么因为杨某也参与了
其中,可以推论他们是经过一致协商的,因此这笔钱还是夫妻共同债
务。依照这样的分析逻辑,结合婚姻法和解释一等多个法律条文才
能确定究竟婚姻间的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而不能简单套用《婚姻法
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
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
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虽然 18000 元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但那时本案中王某与杨
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二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所
以对于王某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法解释(二)》第 8 条规定:
“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
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
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
25 条还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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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用知识问答与案例精析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
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
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
应当支持。”由此可见,杨某的诉讼请求完全是于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