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
动关系前 12 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标准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在省政府颁布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 ~ 130%之间确
定,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要与企业和个人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相衔接,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高于缴费工资标
准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按缴费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
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下:(1)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 3 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 12 年的限
制)(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
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