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
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
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
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
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
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