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小李可以享受
一定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小李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
济费。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
479 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
知》(劳部发〔1995〕236 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
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 3 ~ 24 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
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 号《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
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交付,但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