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
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
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
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
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
号)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
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
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
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
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
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 ~ 4 级伤残长期
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
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
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说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 ~ 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
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
所以,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