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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依法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2018-12-16 信息编号:489676 收藏
农民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比照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依法可以享受如下
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
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
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
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
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
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
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
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工伤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不
能减少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 34 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
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
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第 35 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
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
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1 ~ 4 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致残 5 ~ 10 级的,享受待遇外,还可以安排适当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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