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
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
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
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
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
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
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
理离婚诉讼请求。这是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
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
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
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
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
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