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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军人家庭婚姻,法院如何处罚?
    2024-07-25 信息编号:1380498 收藏
【案情简介】
2011 年年底,某地方青年王某(男)在网上认识了张某(女),在
聊天过程中,王某得知张某是某部一名士官的妻子。虽然如此,王某
还是和张某来往密切,并且先后在南京、武汉等地与张某以夫妻相称
公开同居。起初,张某曾非常钟情于王某,并考虑过要与丈夫李某离
婚,但是因为李某是军人,要与之离婚比较麻烦,所以张某一直没有
下定决心。而与此同时,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感情开始出现危机,最终
张某提出了与王某断绝关系。但是王某却不甘心就这样结束两人的
关系,在反复纠缠未果后甚至产生了报复的心理,开始在互联网上散
布自己和张某之间的关系,对张某和李某进行侮辱。正在部队的李
某从亲友口中得知此事后就通过所在部队向当地涉军维权机构进行
求助。当地涉军维权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展开了调查,收集到
了相关证人证言、租房协议、网络截屏资料等证据,这些都表明了王
某存在破坏军婚的事实。当地检察院后接管了该案,并对王某以破
坏军婚罪提起了公诉。王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不知道不能跟军人
的配偶同居,没有想到与张某同居还会有牢狱之灾。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军婚罪,且不能以不知法律而逃避
法律的制裁。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第 259 条的规定,判处王某有期
徒刑两年。〔1 〕
【评析】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破坏军婚的案件,其中也涉及了军人与其配
205
第八章 典型案例评析
〔1 〕 改编自:光明网,网址:http:/ / news. xinhuanet. com / yzyd / society / 20121031 / c _
113552963. htm。偶的离婚问题。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一项非常
重要的法律制度,以至于上升到了由刑法进行保护的程度。《刑法》
第 259 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
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
罪侵犯的是《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
婚姻关系,具体表现可能是同居或者结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
主体,即只要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管是非军人、
非现役军人还是现役军人,都算是破坏军婚的行为。当然,本罪还要
求犯罪主体是“明知”,此处的“明知”是指知道对方为现役军人的配
偶,而非指知道本条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某是知道张某的丈夫为现役
军人的,所以即使其不知道与张某同居会构成破坏军婚罪,那也需要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也许有的读者此时会有这样的疑问,《刑法》第
258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如果是与军人的配偶结婚,也同
样会触犯该条的重婚罪,此时该依据哪一种罪名进行处罚呢?这属
于刑法上所说的“想象竞合”〔1 〕,应该择一重罪处罚,破坏军婚罪的
处罚相比重婚罪的处罚要更加严重,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破坏军
婚罪来进行处罚。
本案中还间接涉及了军人及其配偶离婚的问题。首先从立场上
讲,我国婚姻法律法规对于军人的婚姻是实行特殊保护的,其中又更
倾向于保护军人的婚姻权益,比如《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
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
以本案中如果张某想要跟李某离婚的话,必须得到李某的同意,如果
李某不同意且李某又没有重大过错的话,那么张某就不能和李某离
婚。对于此处的“重大过错”,《婚姻法解释(一)》第 23 条规定:“婚
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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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用知识问答与案例精析
〔1 〕 意即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
个或两个以上罪名。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
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 32 条第 2 款前三项规定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
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解放军总政
治部 2001 年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 11 条第 3 款、第 4 款对此有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配
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
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
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
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
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
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
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
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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