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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2024-07-24 信息编号:1379980 收藏
诉讼涉外离婚管辖,与当事人离婚成本及离婚财产处理等有密切
的关系。在不同国家诉讼离婚,适用准据法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结果
差异也大。对于想在国内诉求离婚的当事人,我国法院并非对任何涉
外婚姻都有管辖权。我国法院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涉外婚姻具有
管辖权: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
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
权管辖;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居所的,
国内法院就可以受理。同样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的,如果原告是中
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居所的,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涉外离婚涉及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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