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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工伤抚恤补偿待遇纠 纷还是属于交通事故抚恤补偿纠纷?
    2024-06-11 信息编号:1366089 收藏
劳动者送公司董事长回老家奔丧,在返回的途中不幸发生交
通事故导致身亡,本案纠纷的性质
[案情简介]
原告许永芳之子许亚伟于 2006 年 1 月 31 日到被告厦门协兴国际
卫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协兴公司)当汽车驾驶员,当时
厦门协兴公司认为许亚伟刚来,便对其进行试用,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
动合同。同时,厦门协兴公司也未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2006 年 2 月 19 日,许亚伟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指示,送董事长回老家奔
丧,在返回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2006 年 2 月 28 日,南安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许亚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6 年 3 月 27 日,许亚伟的母亲许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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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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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芳与被告厦门协兴公司双方达成一份《关于驾驶员许亚伟交通事故
死亡补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付给人民币 63,000 元给许亚伟家
属,作为许亚伟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相关的一切费用(不包括另付的
丧葬期间开支的 7736. 80 元)。签约当日,被告即支付给原告 63,000 元
赔偿金。
原告许永芳认为,其子许亚伟系被告聘请的汽车司机,双方已经形
成了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其子许亚伟的劳动权益应当受到《劳动法》
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2006 年 2 月 19 日,其
子许亚伟受公司董事长的指派,送公司董事长前往老家奔丧,不幸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上述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子许亚伟
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现被告支付 63,000 元给许亚伟的家属当做抚慰金,仅仅是杯水车
薪。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
有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其赔偿金 121,675 元。双方以协议形式先由被
告补偿了 63,000 元,被告应再追补不足部分 58,675 元。
鉴于此,2006 年 4 月 24 日,原告许永芳以其子许亚伟是因工伤死
亡为由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追补工伤抚恤仲裁,要求劳
动争议仲裁机关确认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驾驶员许亚伟交通事故
死亡补偿协议》无效,判令被告依法再补偿人民币 58,675 元。但被厦
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许永芳遂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依法
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再补偿赔偿金
58,675 元。
被告厦门协兴公司认为:(1)原告之子许亚伟系其公司的临时工,
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许亚伟在工作之前曾与本公司签订了一
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在试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害均由自己承担,公
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许亚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系在试用期间,因
此根据上述协议的内容约定,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在本案
中,许亚伟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不是在执行公司的任务,而是送公司董事
长前往老家奔丧,因此,许亚伟不符合工伤的条件,其身亡不能认定为
工伤。况且,本公司已经根据人道主义和爱护劳动者的原则,给予了许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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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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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伟家属抚慰金 63,000 元,当时许亚伟的家属已经欣然接受,现在又要
求公司再次赔偿 58,675 元赔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本公司
不应再次支付许亚伟家属赔偿金 58,675 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许亚伟系被告公司
的临时用工,对 2006 年 2 月 19 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而且许
亚伟不是在执行公司的任务,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15
条之规定,许亚伟不符合工伤的条件,其身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且在本
案中,原告已和被告达成补偿协议,被告已经实际履行,现原告又要求
增加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 4 条、《工伤保险条
例》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永芳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许永芳不服,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认为许亚伟的伤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有厦门市劳动局出具的《厦门
市工伤与职业病确认书》为证。而且双方订立的《交通事故死亡补偿协
议》里不包括工伤抚恤补偿部分。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
决。
被上诉人厦门协兴国际卫生制品有限公司答辩请求二审法院维持
一审判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
人于 2006 年 11 月 3 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厦门协兴国际卫生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于签收本调解
书当日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许永芳补偿费人民币 2 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一审 2151 元,由被上诉人厦门协兴国际卫生制品
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人民币 810 元,由上诉人许永芳负担。
[争议焦点]
1. 劳动者送公司董事长回老家奔丧,在返回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
事故导致身亡,本案纠纷的性质属于工伤抚恤补偿待遇纠纷还是属于
交通事故抚恤补偿纠纷?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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